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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August 7, 2007

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

帮扶管理委员会文件

帮扶管理委员会〔 2007 〕 1 号

印发《 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

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厅直属(直管)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 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六日

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

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 ( 总工发 [2002]29 号 ) 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指示精神,设立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 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 。为加强 帮扶资金的管理,确保帮扶资金的筹集与合理使用,增强职工的凝聚力,促进职工队伍稳定与和谐水利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是指厅机关、厅直属 ( 直管 ) 各单位由于重大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 以下简称困难职工 ) 。

第三条 帮扶困难职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依照程序、民主公正、量难为济,保证困难职工帮扶资金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

第二章 帮扶资金筹集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建[ 2006 ] 468 号)精神,帮扶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厅拨款。

二、工会经费投入。

三、厅直属各单位捐款。

四、职工个人捐款。

五、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款。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

第五条 帮扶资金长年接受捐款。捐款可直接交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简称厅帮扶办 ) , 或由基层单位工会代收后再上交厅帮扶办,也可由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帮扶资金管委会) 组织进行现场直接募捐。厅帮扶办设在广州市天寿路 116 号广东水利大厦2214 房,联系电话: 38356173 、 38356174 。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为加强帮扶资金的管理, 保证帮扶资金的合理使用,设立厅帮扶资金管委会 ,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及帮扶资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 。 厅帮扶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 设在厅工会 ) , 负责具体的日常帮扶工作。

第七条 厅设立帮扶资金专帐,各类捐资全部纳入专帐 , 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帮扶资金将根据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情况实行不定期发放 。有急需帮扶的可简化程序,提供直接、快捷帮扶。

第九条 帮扶资金每人每次一般不超过 10000 元, 每年帮扶总额不超过上年末帮扶资金余额的 20% 。

第十条 帮扶资金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即先由需帮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所在部门领导签名,所在单位工会审核并提出建议,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厅帮扶资金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拨款发放。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如实填写《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申请表》,随表附上能证明困难情况的材料,所在部门领导签名后,呈报所在单位工会。

二、 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接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要派出专人调查核实情况,加具意见,并说明本单位当年对申请人的帮扶情况,向厅帮扶资金 管委会建议帮扶额度,送本单位领导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厅 帮扶办。

三、厅帮扶办负责审查上报的申请及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补办,并说明原因。

四、厅帮扶资金管委会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补助金额,形成会议纪要。对不予批准帮扶的,要说明理由。遇有急需帮扶的,可先由厅帮扶办根据需帮扶人的申请提出帮扶意见,报厅帮扶资金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待下次召开厅帮扶资金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时再通报认可。

五、厅帮扶办根据厅帮扶资金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确定或帮扶资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批准的补助金额办理拨款手续。领款必须由受助者本人、家属或单位代表在领款单上签字。

第四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一条 帮扶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具体负责、各方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局面。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明确帮扶对象,实行帮扶入户到人,为困难职工办实事、解难题、送温暖,促进和谐水利的建立。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和使用, 困难职工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终止帮扶,已经帮扶的要全额退回,并对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及申请人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厅帮扶资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成员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厅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厅机关和厅直属各单位内部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帮扶资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水利厅直属系统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申请表

 
 
 
 
主 办:广 东 省 水 利 厅      
承 办:省 水 利 厅 信 息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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