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2.《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㈡ 受理范围
1.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等;
2.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
㈢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2.《防洪影响专题报告》一式十份。
主办处室:
工程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