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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洪规划同意书
办事指南  
 

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2.《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㈡ 受理范围

1.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等;

2.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

 

㈢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2.《防洪影响专题报告》一式十份。

 

主办处室:

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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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广 东 省 水 利 厅 
承 办:省 水 利 厅 信 息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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