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7号); (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水利部24号令)。 (二) 受理范围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三) 审批条件 ㈠ 资历和信誉: 1.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享有多年良好的信誉。 ㈡ 技术力量: 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2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5名技术骨干(含高级技术职称和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20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者),熟悉和掌握区域水文水资源状况,按水文水资源专业配套法规、标准和规范,能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地区(市)和一个中等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全部或单项业务,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1.水文水资源监测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⑴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具备工作需要的国家基本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承担中等水系或地区(市)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业务的单位,能承担中等水系或地区(市)相应业务,取得较好成绩。 ⑵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 ⑶配备有相应业务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水资源监测仪器和技术装备。 2.具有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业务范围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⑴承担编制中等水系或地区(市)范围内的相应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方案。 ⑵从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⑶配备有相应业务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技术装备。 3.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⑴能独立进行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工作。 ⑵从事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⑶配备有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技术装备。 4.水文分析与计算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5.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专家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一式四份(水利部统一印制,并提供表格电子稿);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8.广东省水文局的初审意见; 9. 上报资料目录清单。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它材料一式一份。
主办处室:水资源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