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7号); (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水利部24号令)。 (二) 受理范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三) 审批条件 ㈠ 资历和信誉 1.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专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水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享有良好的信誉。 ㈡ 技术力量 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至少有6名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上述人员必须符合水利部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 3.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㈢ 技术装备 1.配备有与水资源论证专业活动相适应的专项仪器设备和经国家认定的实验设施; 2.配备计算机绘图设备; 3.配备有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 ㈣ 业务成果 1.近10年内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和水环境评价等专业工作5项以上,获得过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2.参加过3项以上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咨询。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技术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㈠申请表一式四份(水利部统一印制,并提供表格电子稿); ㈡法人资格证明; 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㈣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㈤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㈥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㈦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㈧上报资料目录清单。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它材料一式一份。
主办处室:水资源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