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条。 (二) 受理范围 省级立项的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三) 审批条件 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㈡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㈢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㈣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㈤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㈥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四) 审批程序 ㈠主办处室受理业主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㈡方案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负责将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后,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㈢主办处室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后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供的材料 ㈠申请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一式一份; 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八份。
主办处室:水保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