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而是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 2.《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㈡ 受理范围和申请人条件 1.受理范围: ⑴虎门、蕉门、洪奇门、横门、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等珠江八大河口; ⑵东江从龙川枫树坝起,经河源、惠州至东莞石龙的干流河道; ⑶西江从广东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 ⑷北江从韶关武江、浈江交汇处起,经清远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 ⑸珠江三角洲河道从东莞石龙头起,经东江北干流、南支流至珠江虎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南华、磨刀门水道、石板沙水道至珠江磨刀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顺德水道、沙湾水道至珠江虎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 ⑹韩江从梅州三河坝起,经潮州、东溪、西溪至入海河口的干流河道。
2.申请人条件: ⑴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⑵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⑶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⑷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㈢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一式六份;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4.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2~4的材料各一份。提交复印件需同时交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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