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年12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二) 受理范围 在韩江南北堤、中顺大围、佛山大堤、樵桑联围、江新联围、景丰联围、东莞大堤、汕头大堤、梅州大堤、惠州大堤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缆线或其他工程设施。 (三) 审批条件 ㈠穿越省十大堤围兴建工程设施; ㈡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㈢不妨碍防洪抢险; ㈣项目实施后,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技术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㈠申请报告(表) ㈡水利局初审意见; ㈢设计报告; ㈣工程设计计算书; ㈤工程设计图纸。 以上资料共一式六份。
主办处室:工程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