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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办事指南  
 

(一) 设定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二) 审批条件

㈠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㈡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㈢不妨碍防洪抢险;

㈣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技术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四)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工程建设设计报告(方案);

4.工程建设设计计算书;

5.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6.涉及通航水域内的建设项目,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7.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估报告。

以上资料共一式二份。

 

主办处室: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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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广 东 省 水 利 厅      
承 办:省 水 利 厅 信 息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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