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二) 审批条件 ㈠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㈡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㈢不妨碍防洪抢险; ㈣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技术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四)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工程建设设计报告(方案); 4.工程建设设计计算书; 5.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6.涉及通航水域内的建设项目,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7.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估报告。 以上资料共一式二份。
主办处室:工程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