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 审批条件 ㈠迁移、损坏省管水利工程设施的,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 ㈡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㈢占用、影响省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三)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四)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迁移、损坏省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省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方案; 4.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补救措施; 5.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以上资料共一式六份。
主办处室:工程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