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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迁移、损坏省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省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办事指南  
 

(一) 设定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 审批条件

㈠迁移、损坏省管水利工程设施的,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

㈡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㈢占用、影响省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三)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四)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迁移、损坏省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省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方案;

4.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补救措施;

5.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以上资料共一式六份。

 

主办处室: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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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广 东 省 水 利 厅      
承 办:省 水 利 厅 信 息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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