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年12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二) 受理范围 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北江、东江和珠江三角洲主要河道及其出海口门,北江大堤芦苞涌、西南涌至伶仃洋的河道和韩江及其出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㈡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 (三) 审批条件 ㈠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㈡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㈢不妨碍防洪抢险; ㈣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技术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㈠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㈢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 ㈣防洪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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