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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 审批条件

广东省内具有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质量检测单位计量认证合格证》、有计量认证检测范围内相配套的并已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检测人员;通过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的考核。

(三)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四)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 需要提交和审验的申请材料

㈠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和《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提交复印件和审验原件)。

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和审验原件)。

㈢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提交复印件和审验原件)。

㈣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表(附表1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主办处室:基本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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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广 东 省 水 利 厅 
承 办:省 水 利 厅 信 息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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