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 (2)《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24号); (3)《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 (4)《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水利部25号令)。 (二) 受理范围 ㈠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㈡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㈢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㈣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㈤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㈥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㈦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三) 审批条件 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㈢符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㈣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提供。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人起草意见→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交的材料 ㈠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书(经广东省水文局初审同意,一式四份,原件); ㈡水文资料提供单位资质证书(一式一份,复印件); ㈢水文资料使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 ㈣使用水文资料的内容; ㈤属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要提供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复印件); ㈥上报资料目录清单。
主办处室:水资源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