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二) 审批条件 ㈠已与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㈡不妨碍防洪抢险; ㈢不会影响河道行洪纳潮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 (三)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人起草意见→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四)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㈠上报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 ㈡申请报告; 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单位意见; ㈣生产经营活动计划(设计)报告; ㈤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计图纸; 报送资料份数为六份。
主办处室:工程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