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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省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办事指南  
 

(一) 设定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二) 审批条件

㈠已与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㈡不妨碍防洪抢险;

㈢不会影响河道行洪纳潮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

(三)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人起草意见→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四)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㈠上报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

㈡申请报告;

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单位意见;

㈣生产经营活动计划(设计)报告;

㈤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计图纸;

报送资料份数为六份。

 

主办处室: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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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广 东 省 水 利 厅 
承 办:省 水 利 厅 信 息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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