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十九条;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㈢《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 ㈣《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力〔1993〕112号)。 (二) 受理范围 ㈠大中型及其他重点水利工程; ㈡受益面积5万亩(山区1万亩)及以上灌区整治改造工程; ㈢捍卫耕地5万亩(重要1万亩)及以上江海堤围达标项目; ㈣在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的项目; ㈤新建小型水库; ㈥县级以上城市防洪工程; ㈦单站装机1000千瓦(山区县500千瓦)及以上机电排灌工程 ㈧单站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小水电工程; ㈨小水电配套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三) 审核条件 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已核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要求。 ㈡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时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议书已批复或工程项目设计可按规定简化。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技术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核须报送资料清单 1、上报资料目录清单 2、县级以上水利(务)局和发展和改革局的初审意见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议书报告 6、工程设计图纸 7、工程投资估算书(含电子文档软盘) 8、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包括河流规划、水利发展计划等)的有关审批文件 9、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项目意见的书面文件(包括有关单位提供资金单位的意向性文件、淹没区和占地范围所在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任务项目的供水意向协议书、具有通航任务的项目,附航道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的项目应附有关协调文件、涉及军事设施的项目应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10、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及改善水质任务项目的水质检测报告 11、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2、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3、勘察及设计合同复印件 ㈡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须报送资料清单 1、上报资料目录清单 2、县级以上水利(务)局和发展和改革局的初审意见 3、自筹资金或资本金筹集的有效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水文水利分析计算专题报告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估算书(含电子文档软盘1份) 10、水土保持方案专项设计报告 11、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项报告(附补偿标准依据文件) 12、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本项投资) 13、工程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表 14、工程用地预审手续 15、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批文及工程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依据;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实施办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6、项目法人组建的有效文件 17、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及初审单位审核表 18、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9、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20、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21、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及改善水质任务项目的水质检测报告 22、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任务项目的供水协议书 23、具有通航任务的项目,附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4、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的项目,附有关协调文件 25、涉及军事设施的项目,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6、涉及取水的项目,附取水许可预申请文件 27、水库(闸)工程安全鉴定批复(核查)意见;重建泵站、电站工程附工程报废批复; 28、全部资料的电子文件光盘2份。 (八)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式六份。 主办处室:规划计划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