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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水许可
办事指南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七条;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119号令)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4. 水利部《关于对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政资[1995]494号);

5.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

 受理范围

   1.在西江干流及珠江三角洲下列河段限额以上取水:

思贤滘西口以上: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农业取水;

思贤滘西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电灌)和3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思贤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电灌)和3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2.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3.跨省行政区域的取水。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预申请

⑴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⑵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一式六份);

⑶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报告书审查意见(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及以上,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一式一份);

⑷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一式一份);

⑸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一份)。

2. 取水许可申请

⑴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⑵经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六份); 

⑶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一式一份); 

⑷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报告书审查意见(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及以上,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一式一份)(仅指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

⑸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一份)。

 特别规定

审查期限: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日”为自然日。

主办处室:

水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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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广 东 省 水 利 厅 
承 办:省 水 利 厅 信 息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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