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
㈡ 受理范围
由省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㈢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之一的材料一式一份。
主办处室:
水资源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