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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办事指南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

 受理范围

    由省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之一的材料一式一份。

主办处室:

水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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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广 东 省 水 利 厅 
承 办:省 水 利 厅 信 息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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