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四十条;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㈢《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 受理范围 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 (三) 审批条件 ㈠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㈡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㈢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拓宽状态; ㈣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㈤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等的要求。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技术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㈠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㈢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㈣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㈤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以上材料一式十份。
主办处室:工程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