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 受理范围 按规定需上报国家水利部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三) 审批条件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要求编制完成; (三)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具初审意见(省直属基建工程除外)。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技术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上报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清单及文件目录清单; 2、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初审意见; 3、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初步设计报告书; 5、水文分析复核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设计计算书;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项); 11、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单项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 12、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它试验研究报告; 13、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 14、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初步设计报告书(如有本项投资); 15、工程管理单位定员定岗及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实施办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6、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及初审单位审核表; 17、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8、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9、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0、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1、具有通航任务项目的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2、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有影响的有关协调文件; 23、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4、其它专项报告;
主办处室:基本建设处 |